更具有先见之明的是,国家必须根据豁免通知欧洲理事会“所采取的措施和理由”。。这种模糊性阻碍了对豁免是否“严格按照紧急情况的要求”进行有效评估(如第 15(1) 条所要求的)。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议会提出了《2020 年冠状病毒法案》,其中包含广泛的条款,使当局能够采取重大行动来限制个人的自由(例如,包括将个人带离进行检测和驱散公共集会的权力),而这本身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除了上述有关通知程序方面的问题外,第 15 条不属于 荷蘭 Whatsapp 數據 通过1998 年《人权法案》(“HRA”)纳入国内法的《欧洲人权公约》权利。基于此,审判法官似乎没有权力进行减损。事实上,根据《人权法案》第 2 条,已纳入的《欧洲人权公约》条款(包括第 5 条和第 8 条)在任何“指定减损”的前提下生效。而第 14 条则将其定义为“英国对《公约》或《公约》任何议定书的任何减损,这些减损由国务大臣下令指定用于本法案的目的”。显然,海登法官的判决,无论是否通知欧洲委员会,均不符合英国议会在《人权法案》中规定的减损程序,并且在没有“指定减损”的情况下,《人权法案》纳入的权利继续适用。
海登法官试图减损《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的决定或许反映了我们所处的前所未有的情况。但正如海登法官本人所观察到的,这种时候需要“提高警惕,以确保……基本权利不会被冠状病毒大流行的紧急情况所掩盖”。尽管海登法官提出了这样的勇敢劝告,但他的判决远远不够;他试图减损《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的行为恰恰是他所警告的那种行为的显著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