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即决判决动议,该动议遵循第 67 条规则动议,要求存入 15,000 美元以驳回原告根据《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提出的救济要求。原告代表其自身和集体寻求 TCPA 规定的最高法定赔偿金,即每次违法行为 1,500 美元。
最高法院就Campbell-Ewald案作出裁决几天后,太阳剧团和太阳剧团(美国)提交了第 67 条动议,寻求向法院存入资金,试图推翻其在 TCPA 下的责任。该动议寻求允许向法院登记处存入 15,000 美元。被告拨出 3,000 美元,以满足原告因两项涉嫌违反 TCPA 而可获得的最高法定赔偿。剩余的 12,000 美元将存入“以便资金随时可用”,以支付原告的可允许费用,不包括律师费。
在第 67 条动议之后,被告提出动议,要求作出即决判决并下令驳回案件,理由 销售线索 是投标满足了原告的索赔要求。被告的行为将最高法院最近作出的Campbell-Ewald裁决推到了法庭面前。Campbell -Ewald裁定,根据合同法原则,未被接受的判决要约并不会使原告的案件变得无效,并指出判决要约“一旦被拒绝,便不再具有持续效力”。最高法院想知道“如果被告将原告个人索赔的全部金额存入应付给原告的账户,然后法院以该金额判决原告胜诉,结果会不会有所不同。”
自最高法院就Campbell-Ewald案作出判决以来的几个月里,被告一直试图援引这一策略,以绕过集体诉讼处理。在《实践管理》一书中,法官 Thomas M. Durkin 概述了法院在被告通过第 67 条规则动议提交金钱时所采用的各种理由,并描述了以下案件:(i) 法院拒绝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允许提交旨在使集体原告的索赔无效的金钱救济;(ii) 法院允许提交完全金钱救济来使具名原告的索赔无效,但保留了集体索赔;(iii) 法院允许集体被告存入资金,但不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或向原告发放资金,从而裁定存款本身与诉讼无效无关。
杜尔金法官采取了第三种方法,认为尽管被告应该能够存入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原告的索赔要求,但法院“在及时提交的集体诉讼认证动议待决期间,不会对原告的反对意见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拒绝的和解提议、失效的第 68 条判决提议和原告对被告寻求作出判决的动议提出的反对意见之间没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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