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根据《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15 USC §§ 1692等)(“FDCPA”)和《1991 年电话消费者保护法》(47 USC §§ 227等)(“TCPA”)驳回了集体诉讼。尽管法官允许首席原告根据这些法规提出个人索赔,但法官最终得出结论,她提出的集体诉讼是不允许的“万无一失”。
据称,原告是一名大学生,她定期从学校租借教科书。尽管她 无限销售 坚称自己没有债务,但她声称在六个月内接到了被告的 11 个电话,这违反了 TCPA。当她最终回电时,接线员告诉她,债务涉及两本她尚未归还的租借书籍。据原告称,接线员违反了 FDCA,因为没有告知她所谓的债务,而被告后来继续在不方便的时间打电话给她,也违反了 FDCPA。
原告打算证明两类原告:一类包括任何在未经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接到被告电话的人,违反了《公平分配欺诈和反腐败法》;另一类包括任何在未经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接到被告自动拨号系统打来的电话的人,违反了《通信隐私法》。
在回应被告的驳回动议时,法官认为这些拟议的集体定义不恰当地“万无一失”,因为它们根据索赔人是否有有效的索赔来定义成员资格。换句话说,该定义假定了诉讼旨在确立的内容。因此,如果某些集体原告最终无法证明其索赔,他们将从集体中消失,但不会受到被告有利判决的约束,并有可能在以后单独提出索赔。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原告正式提出集体诉讼认证申请或进行取证之前就决定撤销原告的集体诉讼指控。尽管法院承认巡回法院对故障安全集体诉讼定义是否独立排除集体诉讼认证存在分歧,但它仍然得出结论,原告的集体诉讼定义表面上无效,因为它使她的集体诉讼无法确定。 |